當商標成為了通用名詞,即沒有顯著性的時候,這個時候任何人都可以像商標局提出撤銷該商標申請請求。當然,該商標所有權人是可以接著繼續用這個商標名字的,只不過當該商標被他人以成為通用名詞為由向商標局撤銷該商標並且撤銷成功的話,那原商標所有權人就無法禁止他人使用該通用名詞了。這個時候,原商標申請人需要領取商標名註冊商標,或者向商標局評審委員會提出復審抑或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在進行商標案件事項過程中,可以申請認定該商標為馳名商標,當認定為馳名商標時,這時候就有很大希望保留下來該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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