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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標誌商標的法律依據

商標法規定,經商標局核準註冊的商標為註冊商標,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商標註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商標法律保護。根據《商標法》和《商標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地理標誌可以作為證明商標或者集體商標申請註冊。2003年4月17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發布《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和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根據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本身的特殊性,《辦法》明確規定了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和地理標誌註冊、使用和管理有別於普通商標的特殊要求和規定。該《辦法》於2003年6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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