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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名可以作為商標使用嗎

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不能作為商標使用。但是地名有特殊含義,或者已經註冊的商標除外。

商標法

第十條 下列標誌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註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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