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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類商標經營範圍

法律分析:第三十類商標主要包含:咖啡,茶,可可,糖,米,食用澱粉,西米,咖啡代用品,面粉及谷類制品,面包,糕點 及糖果,冰制食品,蜂蜜,糖漿,鮮酵母,發酵粉,食鹽芥末,醋,沙司(調味品),調味用 香料,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 第六十九條 從事商標註冊、管理和復審工作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必須秉公執法,廉潔自律,忠於職守,文明服務。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及從事商標註冊、管理和復審工作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得從事商標代理業務和商品生產經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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