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第壹章第八條明確規定:
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相區別的可見標誌,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立體標誌和顏色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都可以作為商標申請註冊。
“電子簽名”壹般指“與電子記錄相關聯或在邏輯上相關聯的電子聲音、符號或程序,其由某人為了簽署電子記錄而簽署或采用。也就是說,電子簽名不是可見標誌,其顯著性不強,不應作為商標註冊。
但值得註意的是,“聲音”已被納入2011年9月的商標法修正案草案。以後能不能註冊還有待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