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犯法。對有證據證明是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的物品,工商機關可以查封或者扣押。可見,要采取強制措施,必須“有證據證明”涉案商品是侵權物品。如果投訴人只是出具鑒定報告,沒有載明鑒定的方式、方法、真假區別依據等,不能起到“有證據證明”的作用,就不能采取查封或扣押的強制措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三十七條 對證據采取先行登記保存措施,並根據實際情況要求投訴人提供相應的擔保。此外,工商機關在辦案過程中,要合法、公正、及時地調查收集證據。讓當事人限期提供證據只是收集證據的壹種方式,不能因為當事人拒絕提供證據便作出對其不利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