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馳名商標是否有明確的含義,是否與漢字形成壹壹對應的關系;
第二,馳名商標的音譯是否習慣;
第三,翻譯方法是否得到了大眾尤其是市場的認可。
《商標法》第十三條第壹款明確規定:“在同壹種或者類似商品上申請註冊的商標,是他人復制、模仿或者翻譯的馳名商標,容易造成混淆的,不予註冊,禁止使用。”
這個“譯文”來自《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中的“譯文”。
因為有直譯,音譯,意譯。而且同理,可能有多種譯法,以哪壹種為準,關系到如何保護馳名商標和他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