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藍牙”是壹種支持設備短距離通信的無線技術,使用在電話機等商品上,直接表示了指定商品的技術特點,缺乏商標應有的顯著性,已構成《商標法》第十壹條第壹款第(二)項規定之情形。
《商標法》第十壹條?下列標誌不得作為商標註冊:
(壹)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
(二)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
(三)其他缺乏顯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標誌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並便於識別的,可以作為商標註冊。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