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在先權利沖突時,商標局實務處理中選擇適用第三十二條,並不適用第九條。理由是第九條是總則性規定。
思考:
(1)第九條中的上述規定明顯重復,應予刪除。
(2)實務中認為第九條屬於總則性規定,不予引用,存在錯誤。總則中的條款理應可以適用,如商標法10、11、15均被大量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