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巴西,商標所有權是通過合法註冊取得,這就授予了商標所有人在整個巴西領土上du家使用的權利。按照規定,提起異議的基礎是具有在先的商標申請或註冊。然而,在其經營領域內眾所周知的商標,不論它以前是否已在巴西申請或註冊(根據巴西工業產權法第126條和巴黎公約第6條)享有特別保護。因此,只要提交證據證明該商標在巴西(而不僅僅是在國外)是眾所周知的,那麽無論是否已經向BPTO提交過申請,都可以提起異議,這是屬地原則的例外。盡管如此,仍必須在異議提起後的60天內提交商標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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