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代理人或代表人註冊委托人或代表人的商標行為。
3、註冊他人在先使用並對商標有壹定影響。
4.其他以不正當手段搶註他人商標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二條不得損害他人已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壹定影響的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