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餐飲業流轉稅征收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6]202號)規定,近期各地反映,餐館、飯店等營業稅納稅人銷售貨物時,各地區執行政策不盡壹致。通過研究,現明確如下:1 .餐館、飯店(館)、賓館(院)、酒店、飯店等單位同時向顧客銷售商品的,不論顧客是否當場消費,其商品收入都應並入營業稅的應納稅所得額征收營業稅。
根據上述規定,飯店、歌舞廳在顧客消費時銷售的酒水飲料,屬於既涉及應稅服務又涉及貨物的混合銷售行為,不屬於兼職行為。在賓館、歌舞廳等單位同時向顧客銷售商品的混合銷售行為,視同提供應稅服務,繳納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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