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條 放射性藥品的包裝必須安全實用,符合放射性藥品質量要求,具有與放射性劑量相適應的防護裝置。包裝必須分內包裝和外包裝兩部分,外包裝必須貼有商標、標簽、說明書和放射性藥品標誌,內包裝必須貼有標簽。 標簽必須註明藥品品名、放射性比活度、裝量。 說明書除註明前款內容外,還須註明生產單位、批準文號、批號、主要成份、出廠日期、放射性核素半衰期、適應癥、用法、用量、禁忌癥、有效期和註意事項等。 第二十壹條 放射性藥品的運輸,按國家運輸、郵政等部門制訂的有關規定執行。 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隨身攜帶放射性藥品乘坐公***交通運輸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