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付某程、付某利未經“斐樂FILA”商標在中國大陸唯壹使用權人斐樂體育有限公司的授權,通過某電商平臺的兩家店鋪長期非法銷售假冒“斐樂FILA”服裝。
2018年1月至8月,斐樂體育有限公司三次從兩家店鋪購買出售的斐樂服裝***四件,經斐樂體育有限公司鑒定,均為假冒商標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