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許可使用他人註冊商標的,需要在其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產地。所以服裝廠家壹定要出現在包裝上。
另外,如果允許他人使用自己的註冊商標,許可方需要將這個商標的使用許可情況報商標局備案,商標局會進行公告。商標使用許可未申請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