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因 壹根據商標法第十條: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註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如果是上述情況就不能註冊了。
原因 二商標的最基本特點是具有顯著性,妳用景點名稱做商標上來來說顯著性是很低的,很可能註冊不下來。
基本上這樣名字的是註冊不下來的,所以不用另外致函。除非該商標能出初審公告,在公告期內提出異議才會有壹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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