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提供專利、商標、版權、非專利技術等特許權取得的所得,屬於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所列應納稅所得額(特許權使用費)之壹,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計稅方法為:納稅人每次收入不超過4000元的,扣除800元;超過4000元的,扣除20%的費用,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為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