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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與牌匾不符。

法律分析:可以使用招牌名稱,招牌名稱可以適當簡化,不能完全不同。

法律依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二十條企業的印章、銀行賬戶、牌匾、信箋中使用的名稱應當與登記註冊的企業名稱相同。從事商業、餐飲、服務等行業的企業名稱牌匾可以適當簡化,但應當報登記機關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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