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商標撤銷的事由有:①連續3年不使用註冊商標的,任何單位或個人可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撤銷該註冊商標;②註冊商標成為核定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稱的;③自行改變商標註冊事項的,《商標法》第四十九條第壹款規定:“商標註冊人在使用註冊商標的過程中,自行改變註冊商標、註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註冊事項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期滿不改正的,由商標局撤銷其註冊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