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商標法》第八條規定,商標可以定義為: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服務)與他人的商品(服務)相區別的任何標記,都可以作為商標。商標由文字、圖形、字母、數字、立體標誌、顏色組合和聲音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構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