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
第五十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屬於《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所稱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壹)將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記作為商品名稱或者裝潢使用,誤導公眾;-
第五十二條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罰款數額為非法經營額的3倍以下;違法經營額無法計算的,罰款金額為65438+萬元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