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並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
2.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5萬元的,可以並處25萬元以下的罰款。
3.五年內實施兩次以上商標侵權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從重處罰。
4.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銷售不知道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夠證明南方產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並說明供貨者的,應當責令停止銷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