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壹是鑒於有些侵權行為僅僅侵犯了註冊人的利益,並未給他人帶來損害,註冊人自行協商,可化解因此產生的爭議。 2、二是可適當減少商標糾紛當事人為解決糾紛所投入的精力。 3、三是當事人通過協商減少商標案件數量,使執法部門更有效地利用好現有的執法資源。 4、侵權糾紛首先是未構成 刑事犯罪行為 的糾紛,對以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為主業且數額達到犯罪立案標準的行為人,必須追究刑事責任。 5、其次,自行協商解決的糾紛案件,其侵權行為壹般情節比較輕微,後果不嚴重,可以 免予行政處罰 ,即行政責任可予以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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