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壹條規定,註冊商標需要變更註冊人的名稱、地址或者其他註冊事項的,應當申請變更。第四十九條商標註冊人變更註冊商標、註冊人名稱、地址或者其他註冊事項的,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商標局撤銷該註冊商標。註冊商標成為核準使用的商品通用名稱或者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註冊商標。商標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作出決定。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商標法》第四十壹條規定,註冊商標需要變更註冊人的名稱、地址或者其他註冊事項的,應當提出變更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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