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商標法》第四十壹條規定,註冊商標需要變更註冊人的名稱、地址或者其他註冊事項的,應當提出變更申請。而且我國《商標法》第六章第四十九條規定,商標註冊人在使用註冊商標過程中,變更註冊商標、註冊人的名稱、地址或者其他註冊事項的,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商標局撤銷其註冊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