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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安門”能作為商標使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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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8月18日人民日報消息:為進壹步規範商標審查標準,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日前對含有與我國國家名稱相同或者近似文字的商標的審查標準作出明確規定。這位負責人解釋說,“國家名稱”包括全稱、簡稱和縮寫,“中央國家機關所在地特定地點或者標誌性建築物”包括“天安門”、“新華門”、“紫光閣”、“懷仁堂”、“人民大會堂”等,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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