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中糧集團在趙先生經營的“煙酒超市”購買了“華夏明珠”葡萄酒。該商品在包裝左側標註“華夏明珠”四字,其中以較大字體“華夏”字樣作為商標突出使用,與中糧集團擁有的第4443289號“華夏”註冊商標完全相同。
中糧集團認為趙先生的行為是企圖利用中糧集團商標的高知名度和高品牌價值來推銷自己的產品,以混淆消費者認知來謀取不正當利益。同時,趙先生作為專門經營煙酒的銷售者,疏於履行對所銷售商品的生產廠家、商標證書等證照的審核義務,甚至明知所銷售的商品為侵權商品而仍然銷售,其主觀故意明顯。故訴至法院,要求趙先生立即停止侵權、賠償中糧集團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計3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