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該獨資人”在“變為多個股東的合資公司”時,以“公司名稱”作為無形資產入股,或者股東會議文件中未作說明,則該“公司名稱”屬於“多個股東的合資公司”所有;否則,“公司名稱”是屬於註冊人所有。
希望對妳有所幫助,望采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