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李某說法不合法。根據《著作權法》第二條:“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不論是否發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故李某抗辯理由不成立。 2、李某侵犯張某著作權。適用於《著作權法》第四十六條第壹款第五項“剽竊他人作品的”侵權情形(李某未經張某許可,原封未動照搬其作品,用於商業活動)。 3、李某的商標專用權有效期為2002年2月10日至2012年2月09日止享有商標專用權(李某勝訴); 商標被撤銷、不保留申請記錄,不享有商標專用權(李某敗訴,商標被商評委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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