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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商標註冊的申請日期問題

1、商標註冊的申請日期,以商標局收到申請文件的日期為準當然如果郵件上面有郵戳,那麽就會按郵戳上面的日期為準,而不是按商標局收到的日期為準2、甲於1999年3月1日開始使用“建華”牌商標,乙於同年4月1日開始使用相同的商標。甲乙均於2000年5月1日向商標局寄出註冊“建華”商標的申請文件,但甲的申請文件於5月8日寄至,乙的文件與5月5日寄至。那麽商標局應初步審定公告誰的申請?這是商標局會受理乙的商標申請,從而駁回甲的商標申請。但由於甲先使用,那麽只要甲提供出先使用該商標的證明,那麽甲可以向商標局再次提出申請,且附壹份能夠證明該商標是甲先使用的,而乙屬於惡意搶註,向商標局提出廢除乙方的商標申請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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