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商標在中國政府主辦或者承認的國際展覽會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該商標的註冊申請人自該商品展出之日起六個月內可以享有優先權;
3.申請優先權的,應當在提出商標註冊申請時作出書面聲明,並在三個月內提交第壹次商標註冊申請的復印件或者展出商標的展覽會名稱、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該商標的證據、展出日期等證明文件;逾期未提交書面聲明或者未提交商標註冊申請文件副本的,視為未要求優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