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侵害民事權益的,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權和財產權。
因此,如果護理期間學校存在過錯,可以向學校主張侵權責任。幼兒在幼兒園受到傷害需要承擔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