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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有地方名稱的商標是否可以申請註冊?

《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註冊的使用地名商標繼續有效。

該條文為絕對禁止性條款,所列標識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所以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地名,無其他含義的,不僅不能註冊,而且不能作為商標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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