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商標註冊後連續三年不使用的,可以撤銷。
3.註冊商標有效期滿後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在註冊期滿前1年內申請續展註冊;如果申請人未能在此期限內提出申請,可以延長六個月,但需支付額外費用。展示期滿未提出申請的,該註冊商標無效,依法註銷。對於依法必須委托代理人的外國申請人,所需文件主要是委托書,簡單簽字即可。
4.知識產權局只對商標續展申請進行形式審查。每次續展登記的有效期為10年。
5.原商標所有人自商標有效期滿之日起6個月內就同壹商標重新申請註冊的,有優先獲得商標註冊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