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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為“僵屍版權”?

按照《商標法》第49條規定:註冊商標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稱或者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註冊商標。

用我們通俗的話說來說就是如果作為註冊商標的權利主體——企業已經倒閉,相關註冊商標就可能淪為“無主商標”,即我們現在所說的“僵屍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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