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止《河北省商標監督處罰條例》的決定
(河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1號)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河北省商標監督處罰條例>的決定》,已由河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於2003年3月2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廢止《河北省商標監督處罰條例》。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3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