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查藥品名稱和註冊商標的標註和使用要求。對於橫向標簽,藥品的通用名稱必須標註在上三分之壹以內的顯著位置;對於垂直標簽,必須標註在右三分之壹以內的顯著位置;除非由於包裝尺寸的限制,無法進行同業書寫,否則不允許分支書寫。藥品的商品名不得與通用名同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