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需要符合《化妝品命名規定》要求,如:
(壹)產品名稱不能缺商標名、通用名、屬性名等;若產品名稱使用了創新或奇特的、消費者不易理解的詞語,需要解釋說明其含義。
(二)產品名稱中使用了註冊商標以外的外文、數字需要作說明。若標簽標識使用了拼音、少數民族文字或者外文的,需要有對應的規範中文。
值得註意的是《化妝品命名規定》第五條要求註冊商標以及必須使用外文字母、符號的需在說明書中用中文說明,但約定俗成、習慣使用的除外,如維生素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