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發布的《人民警察標誌使用管理規定》第六條:
徽章及其設計不得用於:
(壹)商標和商業廣告;
(2)日常生活的陳設;
(3)私人婚禮、葬禮、慶典和悼念活動;
(四)娛樂活動;
(五)其他妨礙警徽莊重性的場合或者物品。
第七條:
警徽是人民警察的專用標誌。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持有、使用、制作、復制、偽造或者買賣警徽,也不得使用與警徽及其圖案相類似的標誌。
如果標著“在街上行駛”......妳知道會員都是交通警察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