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第五款和《辦法》第四條規定,申請集體商標註冊的、應當附送申請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文件,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即是依法登記並具有法人資格的法律文書,如企業的《營業執照》、事業單位的批準文件,或者社會團體依法登記的登記證。根據《商標法》第三條規定的集體商標的定義,集體商標註冊申請人應是由平等、獨立的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的提供者組成的組織,可以是工業或者商業的團體,也可以是協會、行業或者其他集體組織,即是俗稱的?會員制?或者?俱樂部?形式的組織,而不是某個單壹的企業或者個體經營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