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形壹: 乙公司成立在先,並且先於甲公司使用此商標,雖然沒有註冊,還是可以繼續使用的。
情形二:乙公司成立在後,明知甲公司的存在而故意榜名牌,這種情況下是侵權的。
情形三:乙公司在後成立,不知甲公司的存在,使用了和甲公司壹樣的商標,也是侵權的。
情形四:乙公司雖然成立在後,但在經營中壹直以公司全稱使用,沒有單獨或者突出使用字號,此種情況很難認定為侵權,壹般會被判為不正當競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