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認定為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
(壹)改變註冊商標的字體、大小寫或者文字排列,僅與註冊商標略有不同的;
(二)改變註冊商標的文字、字母、數字之間的間距,不影響該註冊商標顯著特征的表達;
(三)改變註冊商標顏色的;
(四)其他與註冊商標在視覺上基本不能區分,對公眾有誤導性的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