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認定為商標侵權的行為有:
1.未經商標註冊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
2.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
3.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
4.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變更其註冊商標,並將變更後商標的商品再次投放市場,稱為“反向假冒”。
5、對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