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商標法》第十條第壹款第(八)項規定,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標誌,不得作為商標使用。也就是說,“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可見性標誌,不僅應當註冊為商標,而且應當作為商標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