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壹,人的標準。即以大多數消費者的註意程度作為標準。
二,地的標準。在近似商標的判斷中應根據地區的各種差異而異。
三,物的標準。 在根據商品的性質和價值的不同而相應的標準也有所不同。
四,時的標近似商標的判斷時準。在判斷商標是否近似時要考慮到年代,時令等的差異,要應時而異。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幹問題的意見》 第十六條 人民法院認定商標是否近似,既要考慮商標標誌構成要素及其整體的近似程度,也要考慮相關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所使用商品的關聯程度等因素,以是否容易導致混淆作為判斷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