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驅逐警械:包括警棍、電擊槍、麻醉槍、高壓水槍、催淚彈、引爆彈、閃光彈等。
2.捆綁警用裝備:如警用繩索、腳鐐等。
3、震撼警用裝備:如警笛、警笛、紅色旋轉警示燈等。
4.自衛警用裝備:如防彈衣、頭盔、盾牌等。
警用裝備是指警棍、催淚瓦斯、高壓水槍、防暴槍、手銬、腳鐐、警用繩索等警用裝備。警械是警察依法履行職責時使用的專用器具,是保障警察履行職責的基本裝備。警察執勤使用警械的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警械和武器使用條例》參照《人民警察法》第十壹條規定:“為了制止嚴重違法犯罪活動,公安機關人民警察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使用警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