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條中軍官身份的稱號是國家給予軍官的榮譽,任何非軍人不允許擅自使用,軍人也嚴禁使用與其身份不相符的軍銜。聯系下文可知,上校壹詞是作為身份稱號時不可擅自使用,而並非在所有語境下不得使用,即商標是否可以使用上校壹詞並無明確禁止。 ?大概如此,商標評審委員會的爭議裁定書中才未采用張律師所舉的有關《兵役法》和《軍官軍銜條例》的觀點,給出的主要依據是《商標法》第十條第壹款(四)、(八)項,也就是說,官方認為上校兩字與官方標誌、檢驗印記 相同或者近似,以及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