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七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條規定,進口商品應當標註中文標識,特別是進口食品必須標註經檢驗檢疫機構審核備案的中文標識,否則不得進口。所以壹般貿易進口的貨物必須有中文標簽,否則不得進口銷售。
但跨境貨物壹般是通過郵寄進入保稅區的,屬於個人物品。如果貿易方式是個人物品,則不需要提供食品標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