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快遞市場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從事快遞業務的企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違反國家規定,收寄禁止寄遞物品,或者不按照規定收寄限制寄遞物品的;
(二)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從事快遞業務的其他企業或者用戶的合法權益;
(三)使用他人的名稱、商標和企業標識擾亂市場秩序;
(四)非法扣留用戶快件(郵件);
(五)非法提供快遞服務過程中知悉的用戶信息;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