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商標法》第四十條和《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註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註冊商標有效期滿後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在期滿前12個月內按照規定辦理續展手續;在此期間仍未辦理的,可以延長六個月。所以商標續展是指商標在有效期內不續展,到期後在六個月的續展期內辦理。這種情況被稱為商標延伸。1,商標續展在十年期滿前12個月內辦理,商標續展在十年期滿後六個月內辦理;2.只要續保需要官方費用,延期就需要官方費用加滯納金。